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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农法[2008]148号--关于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
来源:绍兴县农业局  发布时间: 2008-07-17
绍农法[2008]148号
 
关于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
 
各镇(街道)经济发展办公室:
2008年是动物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,又临北京奥运会举行,在此期间,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,控制动物疫病流行和传播尤显重要。但近期在我县出现了违规检疫、违规出证等情况,给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负面作用。为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,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,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,现就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提高认识,切实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责
    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,把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关,是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,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,更是国家赋予各位动物检疫员的神圣职责,各镇(街道)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,高度重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扎实做好各项检疫工作,切实履行起动物检疫员的工作职责。
    二、规范检疫,全面落实各项检疫工作措施
    各镇(街道)要严格按照《畜禽产地检疫规范》和《生猪屠宰检疫规范》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,做到检疫程序规范、操作规范、记录规范、出证规范,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扎实到位。
    (一)要严把产地检疫关。凡是离开饲养产地的动物,畜主必须依法申报检疫,动物检疫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到场、到户、临栏检疫;动物检疫员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,必须凭免疫证明、免疫耳标,逐头实施临床检查,经检疫合格的才能出具产地检疫证;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要指导畜主及时做好消毒灭源、患病动物的治疗和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,发现疑似重大疫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。坚决杜绝不到栏、不逐头检查就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发生。
    (二)要严把屠宰检疫关。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前必须严格检查证验物,县内饲养的生猪凭《产地检疫证明》和免疫耳标,县外调入的生猪凭《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、《运载工具消毒证明》,并逐头临床检查,健康的方可进入屠宰场。对待宰生猪必须加强巡查,要求每2小时巡查一次,对即将屠宰的生猪,动物检疫员必须提前30分钟对其进行检查,确认无重大动物疫病的方可屠宰。对屠宰生猪必须按《生猪屠宰检疫规范》实施同步检疫,对检疫合格的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。对屠宰环节检疫不合格的生猪、肉品一律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。坚决杜绝对未经宰前检疫、宰后检验的肉品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,坚决杜绝对私屠滥宰的肉品实施检疫。
    (三)要严格疫情报告。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病,要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,及时、准确、按规定程序报告疫情;严禁隐瞒疫情或先处理后报告疫情,凡因隐瞒、不报、迟报疫情而造成疫情扩散的要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    三、落实责任,加强检疫证章管理和规范使用
    (一)加强动物检疫证章的管理。各镇(街道)要落实专人管理动物检疫证章,实行专人保管、统一发放,建立规范的领取、发放、使用、回收和处理的记录和台帐,保证各项检疫工作正常开展。坚决杜绝将动物检疫证明放到畜禽养殖场户的情况发生。
    (二)规范使用各种检疫证章。各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检疫证章使用行为,规范填写各类检疫证明,正确使用各类检疫证章,确保检疫结果真实可靠。
    四、加强学习,提高动物检疫人员素质
各镇(街道)要定期组织动物检疫员加强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业务知识、职业道德的学习,同时落实岗位责任制考核,进一步加强检疫人员管理、考核,规范检疫行为。检疫人员上岗须着装整洁,主动出示和佩带《动物检疫员证》和胸卡,文明施检、依法施检。县将对各镇(街道)动物检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,一经发现动物检疫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,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,决不姑息迁就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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
 
主题词:畜牧   检疫   工作   通知
抄送:县府办、陈吉安副县长、李海洋副县长
绍兴县农业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8年7月11日